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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授予黄河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

(1994年5月21日 水利部水政资〔1994〕197号)

青海、四川、甘肃、宁夏、内蒙古、陕西、山西、河南、山东、河北省(自治区)、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水利(水电)厅(局),黄河水利委员会:
为加强黄河流域水资源的统一管理,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和节约用水、计划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发布的《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等法规,在征求和协调沿黄各省(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我部授予黄河水利委员会在黄河流域实施取水许可管理的权限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1994年1月批准的水利部“三定”方案,黄河水利委员会是我部的派出机构,国家授权其在黄河流域内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在我部授权范围内,负责黄河流域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二、黄河水利委员会对黄河干流及其重要跨省区支流的取水许可实行全额管理或限额管理,并按照国务院批准的黄河可供水量分配方案对沿黄各省区的黄河取水实行总量控制。
   三、在下列范围内的取水,由黄河水利委员会实行全额管理,受理、审核取水许可预申请,受理、审批取水许可申请、发放取水许可证:
   1.黄河干流托克托(头道拐水文站基本断面)以下到入海口(含河口区)、洛河故县水库库区、沁河紫柏滩以下干流、东平湖滞洪区(含大清河),以上均包括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取地下水;
   2.金堤河干流北耿庄以下至张庄闸(包括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取地下水);
   3.黄河流域内跨省、自治区行政区域的取水;
   4.黄河流域内由国务院批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含取地下水)。
   四、在下列范围内限额以上的取水,由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核取水许可预申请、审批取水许可申请、发放取水许可证:
   1.黄河干流托克托(头道拐水文站基本断面)以上至河源河道管理范围内(含水库、湖泊):地表水取水口设计流量15立方米每秒以上的农业取水或日取水量8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地下水取水口(含群井)日取水量2万立方米以上的取水;
   2.渭河干流河道管理范围内:地表水取水口设计流量10立方米每秒以上的农业取水或日取水量8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地下水取水口(含群井)日取水量2万立方米以上的取水;
   3.大通河、泾河和沁河紫柏滩以上干流河道管理范围内:地表水取水口设计流量10立方米每秒以上的农业取水或日取水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地下水取水口(含群井)日取水量2万立方米以上的取水。
   五、在《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发布前,凡已在我部授权黄河水利委员会实施取水许可管理范围内已经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我部《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在1994年12月1日前到黄河水利委员会进行取水登记,领取取水许可证,其中已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登记过的,应到黄河水利委员会换领取水许可证。
   六、黄河水利委员会可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部《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的规定,划分内部分级管理权限,制定黄河取水许可实施细则。
   希望黄河水利委员会与各地密切配合,相互支持,认真贯彻《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全面推进黄河流域的取水许可管理工作,使有限的黄河水资源更好地为黄河流域的社会和经济发展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