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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黄河防洪工程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5年12月20日 临猗县人民政府 临政发[1995]49号)

各乡镇政府、各有关委、局、办、沿黄各村:

我县黄河防洪工程全长14.008公里,分北赵、屈村、浪店、夹马口四处布设,已初成体系,是我县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它保护着沿黄五乡十八村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稳定了沿黄电灌站的取水口,黄河和黄河滩区是我县地表水和地下水的主要来源。为了管理好这一有限的水资源和黄河防洪工程,保证我县经济稳定持续、快速地发展,特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根据全国水利经济工作会议和省水利经济工作会议精神,防洪工程及工程前后各一百米护堤地、树木、水尺等防汛设施是基础产业,都定有投入、产出的要求和指标。因此,凡划给河务局的护堤地和为防洪建造的房屋、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占用。现凡占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于九六年二月一日前交还黄河河务局。否则将按违犯水事法规进行处理。

2、凡在黄河提取地表水和在北赵380高程以下,屈村375高程以下,浪店、夹门口370高程以下滩区提取地表水,都必须向黄河河务局办理取水许可手续,并上交水资源费。

3、凡受黄河防洪工程保护的单位、村庄和田地,将根据水利部,国家税务局及省有关政策上交防洪保安费。

4、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在防洪工程内建造房屋,进行打井,建鱼池,取沙等活动。严禁盗伐树木,偷窍备石,偷剪铅丝和防汛电线等现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