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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黄河禹门口至潼关河段河道治导控制线规划意见的批复

山西、陕西省人民政府,水利部:

水利部《关于协调解决黄河禹门口至潼关段晋陕两省水利纠纷问题的请示》(水计〔1990〕1号)收悉。国务院同意水利部关于黄河禹门口至潼关河段河道治导控制线的规划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两岸凡未经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黄委会)批准的工程,应立即停止施工。

二、两岸严重阻水挑流的工程必须拆除。山西省一侧有汾河口的小石咀工程和屈村、城西两处工程的下段;陕西省一侧有太里、华原、牛毛湾三处工程的下段。对一九八五年黄委会统一管理后,未经批准的已建工程,凡在治导线以内的一律拆除,在治导线以外的等候鉴定和处理。

三、以后新建、续建工程,包括滩区防洪、开发和居民点的设置,必须以“河道治导控制线规划意见”为依据,并经黄委会批准。

四、为切实落实规划意见,需要拆除的工程由晋陕两省及黄委会派有关负责同志组成协调领导小组负责监督实施。今后,要加强黄委会小北干流管理机构的作用,切实发挥其河道管理的职责。

五、治导控制线将是治理黄河河道的依据,也是划分两省边界的依据。

附:水利部《关于黄河禹门口至潼关段河道治导控制线规划意见》

  一九九0年三月十三日

关于黄河禹门口至潼关河段河道治导控制线规划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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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 一九九0年一月)

一、基本情况(略)

二、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于本河段属游荡型河流,水流散乱多变,河势游荡,主流经常摆动,造成冲滩塌岸,给两岸人民的生产生活带来一系列问题。有些地段老岸崩塌后退,耕地减少,村庄安全受到威胁,不得不搬迁到他处;由于塌岸还影响到南同蒲铁路的安全,现在河水离铁路最近处只有一百多米;由于主流摆动,一些提灌站因脱河而引水困难,晋、陕两省均担心河势大摆动。这些问题都是需要研究解决的。但是,河势变化使两岸滩地互有增减,争取扩大各自一侧的滩地是造成两岸矛盾的根本原因。

历史上,两岸为争种滩地而发生纠纷的现象,当地县志屡有述载。解放后,为解决两岸纠纷,早在一九五二年,政务院就作出了“以黄河主流为界,两岸不准过河种地”的指示。两省于一九五三、一九六三年两次达成关于解决滩地矛盾的协议,其中关于“双方在沿河两岸不得修筑堤坝,致使主流受其影响”的协议,未能安全贯彻执行。

为了整治禹门口至潼关河段,一九六八年水电部军管会批准修建七处工程:即山西省有禹门口、汾河口、蒲州等三处工程;陕西省有芝川、夏阳村、朝邑和赵渡、潼关等四处工程。一九六九年批准朝邑滩及永济老城防护工程。其中有些工程未按批文的规定修建。七十年代以来,未经上级批准,两岸竞相新建、续建了大量河道工程。总的看,这些工程对稳定河势,保滩、护村等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其中有些工程严重挑流,给对岸造成危害。这样不仅造成财力、人力的不必要投入,而且不利于河势的改善,使两岸矛盾加剧,这是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为了团结治河,更好地开发利用滩区,减少和避免国家及人民财产的浪费,一九八七年初黄委会提出了《黄河禹门口至潼关段河道治理规划报告》。近几年又作了多次修改补充。现提出“河道治导控制线规划意见”。

三、河道治导控制线规划

(一)规划任务

禹门口至潼关河段治导控制线规划是以近十几年河势、已修工程、自然节点为基础进行,以减少河势的游荡摆动,保护高崖及其村庄、耕地、提灌站、铁路等安全,并有利于主要提灌站引水、滩区开发利用,两岸支流入黄等。制定的河段治导控制线既是两岸新建、续建工程的依据,也是对两省自建工程决定取舍的依据。通过规划的确定、实施,使两岸矛盾逐步得以解决,促进禹潼段的治理走向一个新阶段。

(二)规划原则

总的规划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河道管理条例》为准绳。结合河段的具体情况,遵循以下几项原则:

1.统一规划,统筹兼顾,团结治水

禹门口至潼关为晋、陕两省的省界河段。历史上为争种滩地纠纷较多,且长期未得到解决。国家授予江河流域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职权,禹潼段一九八五年收归黄委会统一管理。为了逐步解除矛盾,搞好治理,必须进行统一规划,统筹兼顾上下游、左右岸的利益要求。两省也需要互让、互谅,团结协助,密切配合。

2.遵循规律,因势利导

治导控制线规划根据此河段上游未建水库、来水来沙未有变化,仍具有河床宽浅、游荡性强、滞洪滞沙等特性。因而确定不宜过多缩窄河道,应保持一定河宽和顺直微弯的外形。

3.充分利用天然节点及已建工程

禹潼河段存在许多天然节点,如禹门口、大石嘴、桥南、庙前、东雷、潼关等,对河势演变起着重要控制作用,在规划中需充分利用。对阻水挑流、于对岸不利、影响行洪的工程要进行拆除。

(三)规划治导控制线的确定

1.基本流路

规划分析了三个阶段河势的变化。

一九六○——一九六八年主流线资料,代表未建工程前的河势变化情况。

一九六九——一九七五年主流线资料,代表修建了部分工程的情况。这期间河势变化既受自然节点约束、又受部分工程作用的河势演变的影响。

一九七六——一九八四年主流线资料具有现实代表性。代表了一九七七年揭底以后并且两岸修筑了大量工程的河道演变情况,三门峡枢纽二期改建工程也基本完成,一九七三年十一月开始采取“蓄清排浑”的运用方式至今,潼关高程在一般水沙年份趋于稳定。一九八四年以后,由于水沙及边界条件未发生大的改变,使河势至今仍无太大的变化。治河必须因势利导,因而治导控制线基本流路应以一九七六——一九八四年主流线为依据而确定。

2.整治流量

禹门口至潼关段的整治以中水整治为宜,规划中以平滩的这一造床流量作为整治流量。据分析,全河段平滩流量约为六千至八千立方米每秒,相当于二至三年一遇洪水,工程控制这一级流量可以达到规划的目的。

3.整治河宽

整治河宽为整治流量下的主槽宽度,即采用平滩流量时的主槽宽度。由于受河床边界条件的影响,各河段平滩流量主槽宽度不一。根据一九七六——一九八四年的资料统计分析,全河段主槽宽度变化于一千八百八十至三千六百八十米,平均约为二千七百米。

考虑河段近期尚有滞洪滞沙作用,河宽不宜过窄,而经过进一步整治,河势较目前平顺以及尽量利用工程等因素,整治河宽上、下均定为二千五百米。

4.其它因素

由于河段比较顺直,游荡性强,两岸工程大量修建的特定情况,规划治导控制线采用大半径,小弧度、平顺微弯、就弯顺势维护的方法拟定。

根据以上情况制定的禹门口至潼关段治导控制线是比较合理的:

(1)治导控制线符合近十几年以来的河势演变规律,使大多数主流线均包于其内;

(2)治导控制线的流路相对比较居中,有利于两岸滩区的开发利用;

(3)使已修工程能够被尽量利用,工程大部分都能靠河;

(4)对两岸电灌站引水,特别是大型电灌站的引水作了充分考虑,并有利于支流入黄口位置的相对稳定。

四、治导控制线规划的实施意见

(一)治导控制线是两岸新建、续建、改造现有工程的依据,也是对已建工程决定是否需要拆除的依据。任何工程布设均不得超出治导控制线范围,治导控制线以外也不允许任意修建工程。今后,新建、续建、改建工程均需报经黄委会批准。

(二)对于严重阻水挑流,影响对岸的工程必须拆除,需拆除的工程有以下几处:

1.太里工程下段:该工程下段阻水挑流,压缩过洪断面,需拆除伸入治导控制线以内的工程一千米;

2.华原工程下段:工程下段与水流交角过大,不利于河势控制,需拆除在治导控制线以内的工程一千二百米;

3.牛毛湾工程下段:工程下首与水流交角过大,不利于河势控制,需拆除在治导控制线以内的工程三百米;

4.汾河口工程的小石嘴:工程突入水中,与水流交角过大,需拆除在治导控制线以内的工程六百七十米;

5.屈村工程下段:下段工程在治导控制线以内,对控制河势不利,需拆除四百五十米;

6.城西工程下段:工程下段阻水挑流,不利于河势控制,需拆除在治导控制线以内的工程一千四百五十米;

(三)对一九八五年黄委会统一管理后,未经批准,两省擅自新建、续建的工程,要立即停止施工。未经批准已修建的工程,凡在治导控制线以内的一律拆除,修建多少拆多少;在治导控制线以外的工程均需等候鉴定处理。

(四)根据河道治导控制线规划结合河势的发展变化,需要近期安排新建、续建的必要工程,均需报经黄委会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动工修建。否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河道管理条例》追究责任。

(五)为了有利于禹门口至潼关段河道治导控制线规划的实施,拟由两省及黄委会派厅局级负责人共同组成“黄河禹门口至潼关段治理协调领导小组”,负责治导控制线规划批准后拆除工程的监督实施。

(六)其它有关问题

1.治导控制线不是工程修建线,两岸不宜按此线大量兴建工程;治导控制线更不是围垦线,不能大搞封闭式滩地围垦,这会造成更大面积的沼泽盐碱化,使围滩而不能造地。目前两岸滩地弃耕普遍,急需淤改土地,开发利用。

2.关于支流入黄问题

历史资料和现今资料表明,渭河、汾河等支流入黄口位置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在一定范围内变动,适当限制入黄口的上提也是必要的,但不能人为地采取措施完全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