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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黄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4、水利部、国家计委《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

5、水利部《关于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权限的通知》(水政[1993]263号)

6、《黄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黄水政〔199335号)

7、《黄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补充规定(暂行)(黄水政〔20051号)

8、《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技术审查标准》(试行)(黄建管〔200748号)

三、受理机构

黄河水利委员会山西黄河河务局

四、决定机构

黄河水利委员会

五、申请材料

需提交的材料目录(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1)申请书;

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3)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4)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

5)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对重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编制更详尽的防洪评价报告。

六、办理时限

1、受理时限:黄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核。

2、审查时限:20个工作日(不包括依法执政听证、专家评审、现场查勘等所需时间)。

七、办事条件

由山西河务局负责受理初审的建设项目:

1)黄河干流禹门口以下,左岸至风陵渡黄河铁路桥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

2)建设项目涉及两个以上受理单位的,由其共同上级单位受理初审。

八、办理基本流程

1、申请:建设项目单位以正式公文形式按实施范围的有关情况,向初审单位报送黄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书,并提交相关材料。

2、申请受理:

对于实施范围(1)的情况,由初审单位正式公文形式将初审意见报送向黄委报送政务公开与行政许可办公室,有关申请材料一式三份。

山西河务局受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申请,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予以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通知申请人补正;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

3、审查:申请受理后,由有关单位组织专家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申请进行评审

4、决定:黄委对通过审查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发放审查同意书;不同意的,做出不予许可决定。

5、许可送达:申请人到黄委政务公开与行政许可办公室领取许可决定,或由黄委政务公开与行政许可办公室将行政许可决定及审查同意书发送(邮寄)申请人,并抄送与建设项目有关的省(区)人民政府(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行政主管部门、黄委所属有关单位。

九、办公时间和地址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300530

山西省运城市人民北路291号,邮编:044000 电话:03592066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