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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位置和界限---办事指南

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位置和界限审批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二、办理条件 
(一)符合河道综合规划; 
(二)符合防洪标准、有关技术和管理要求; 
(三)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冲淤变化无不利影响; 
(四)不妨碍防洪,不降低泄洪能力; 
(五)不对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工程安全造成影响; 
(六)不妨碍防汛抢险; 
(七)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适当; 
(八)不影响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 
(九)满足该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方案许可的要求。 
三、申报材料 
(一)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位置界限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三)经批准的建设项目涉及河道防洪部分的可研报告及初步方案; 
(四)相关施工组织设计和度汛方案; 
(五)建设项目对水质等可能有影响的,应当附具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意见; 
(六)涉及取、排水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经批准的取水许可、排水(污)口设置文件材料; 
(七)影响公共利益或第三者合法的水事权益的,应当提交有关协调意见书。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山西河务局提出申请; 
(二)对符合条件的,山西河务局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受理申请的山西河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四)对符合要求的,山西河务局给以许可;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法定审查时限 
20个工作日 
六、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办件类型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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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办公时间和地址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30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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